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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增强本会凝聚力与活力,促进有机肥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员管理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义务对等、诚信自律、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资格

第四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从事有机类肥料生产、设备制造、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及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在有机类肥料领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或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技术能手等人士。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有机类肥料及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发展潜力; (四)符合本会理事会确定的“准入三条件”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入会与注册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简历等);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批准;

(四)缴纳当年度会费;

(五)由本会秘书处登记注册,颁发会员证书(牌)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技术咨询、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市场推广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恪守行业职业道德,诚信经营,自律发展。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会员应按本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各项活动;

(二)本会日常办公开支;

(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范围支出。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费收支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会员服务与沟通

第十二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为会员提供服务:

(一)政策宣贯与行业资讯推送;

(二)技术交流、培训与咨询服务;

(三)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对接;

(四)市场信息发布与推广活动;

(五)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服务。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沟通渠道(如微信群、通讯录、官网会员专区等),及时发布信息,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一)单位会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

(二)个人会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变更。

第十五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通知确认后,收回会员证书(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取消其会籍。

 

第八章 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牌)。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本会2025年5月27日第三届二次理事会修订审议并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

         2025年5月30日   





四川省有机肥料行业自律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在“十四五”期间对我省“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有效促进我省有机肥料(含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生态肥料)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有机类肥料系列产品质量,规范我省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特制定四川省有机肥料行业自律守则(以下简称“本自律守则”)。

第二条  本自律守则的基本要求是:遵规守法、诚信执业、自我约束、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自律守则是我促进会全体会员,履行自觉约束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要求的自律规范。

我促进会同时倡议:全省有机肥行业从业者都应当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自觉履行本自律守则,不断提升自觉约束、自我管理和从容接受监督的能力。

第四条  我促进会负责对本自律守则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解释,接受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依法执业 维护发展秩序

第五条  我省从事有机肥料生产、销售、科研的从业者(以下简称“我省从业者”),应当自觉申请加入我促进会,分享相关平台资源的同时,自觉遵守本自律守则,接受行业组织的协调管理和专业服务。

第六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自觉依法执业,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依法办理或延续生产、经营、科研核准或登记手续,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业务指导和行为监督,共同开创和维护我省有机肥料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新格局。

第七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自觉规范职业操守,严把有机类肥料原料来源、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关,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主动接受政府、用户和社会监督,努力做到“六坚持六反对”。即:

坚持绿色低碳,反对污染环境;

坚持质量第一,反对弄虚作假;

坚持市场导向,反对无序竞争;

坚持优质优价,反对劣质低价;

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坚持合作共赢,反对诋毁同行。

第八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积极参加促进会依法举办的建言献策、技术推广、培训宣传和行业自律等促进四川有机肥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活动,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自律守则,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及时自纠或抵制、检举本行业中出现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公平竞争 营造发展环境

第九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盗用、不冒用他人的专利和专用技术,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十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秉承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品控管理,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以假乱真,不以次充好。

第十一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努力创建自主品牌,不假冒他人商标,不诋毁、不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商品权。

第十二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确立公平合理的产品价格,不以不正当低价产品出厂或参与竞争;不以低价倾销或不当策略谋取市场地位。

第十三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廉洁执业,不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销售或购买有机肥料,不在有机肥料经营的任何环节索贿、收贿、行贿。

第十四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积极促进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与他人订立排除或限制竟争的协议、决议等,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与他人协同或单独采取排除或限制竟争的任何行为。

第十五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尊重同行的合法权益,不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十六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如实的宣传自己的企业及产品,不以虚假广告和不实宣传欺骗和误导他人,扰乱市场,都应当主张公平竞争,不断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和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诚信守约 筑牢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我省从业者在订立产品销售合同时,都应当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利用市场优势强行订立有违公平、公正的霸王条款。

第十八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重承诺、守信用、全面有效的履行合同义务,不违约、不失信。

第十九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全面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和质量保证义务,当发现产品有质量缺陷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如实披露经营信息,不隐瞒、不造假。

第二十一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生态环境,不在销售产品中违法添加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不采用任何污染环境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法;不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料;重视环保投入,努力消除废水、废气、废料、噪音、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坚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可持续稳健发展总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自觉遵守我国加入国际公约通用的经营规则,维护国家声誉,树立四川企业诚信守约形象。

第二十三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自觉全面履行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以任何方式逃避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我省从业者都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坚守和弘扬优良的职业道德,做有机肥原料提供者、半成品加工合作者和产品消费者长期信赖的好伙伴好朋友。

第五章 以身作则 伸张公德正义

第二十五条  我促进会全体会员单位都有义务铭记和遵守并宣传推广本自律守则,各理事单位和内设机构更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自律守则,敢于对违规违约违法者说不,伸张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公平正义。

第二十六条  我促进会将建立评优机制,适时评选模范履行本自律守则的从业者为“优秀会员单位”或“行业信用优秀单位”等,并及时推荐给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分享有关优先、优惠等政策红利。

第二十七条  我省从业者若发现任何违反本自律守则的行为,应及时如实向本促进会举报,也可以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我促进会接到举报后,或发现有违反本自律守则的行为时,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处理时,应及时对违规行为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对确属违反本自律守则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从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门户网上曝光等方式公告其违规事实,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更进一步的处置建议,如警告、严重警告、停业整顿、撤销证照等;对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置。

(二)对确属违反本自律守则有关条款规定的非会员单位从业者,视情节轻重,直接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规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自律守则经我促进会2022年8月9日第二届六次理事会讨论修订并提请2022年12月19日第二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3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我促进会在倡议实施本自律守则过程中,虚心接受从业者和社会热心人士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并适时提请理事会审议,作进一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