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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危害国家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换届会议、确定会费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分支机构的成立大会等; 

(三)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四)举办大型技术交流大会、论坛、讲座、培训班等。

(五)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六)参与乡村振兴帮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其他大型项目等;

(七)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

(八)创办实体情况;

(九)本会党组织会议和活动等情况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活动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